律师档案
王代华
王代华律师
北京 朝阳区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王代华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农村分家单的法律效力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5-08-05 10:05)    点击:781

    分家单从本质上讲,即是我们常说的分家析产,是指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,各自生活的行为。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财产。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、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。在一定人员的主持下,对于家庭共有财产进行统一的处分。

  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,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,或家庭成员共同继承、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,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,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,等等。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,家庭成员之间就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。因此,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,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。如果没有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事实,在家庭成员间也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,因此,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,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财产。

  一般来讲,分家单如果分的是父母的财产,所以在拟定分家单的时候,必须要有父母的签字和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字,否则在父母进行追认之前,分家单是无效的。

  如果分家单不涉及父母的财产,那么只要创造这些财产的相关家庭成员签字,就可以生效,而不需要父母签字,由此可以看出,父母签字不是分家单生效的必备要件。

  【分家单的法律依据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

 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

  ()意思表示真实;

  ()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。

 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。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。

 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:

  (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;

  ()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;

  (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;

  (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;

  ()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;

  ()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;

  (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。

  无效的民事行为,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

 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,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:

  ()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;

  ()显失公平的。

 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王代华律师提供“刑事辩护  婚姻家庭  合同纠纷  人身损害  拆迁安置  交通事故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代华律师,王代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王代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552249099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王代华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朝阳区律师 |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王代华律师主页,您是第31587位访客